浙江保监局:
你局《关于在瑞安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请示》(浙保监发〔201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瑞安市马屿镇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试点,试点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试点方案执行。
二、你局负责受理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履行试点期间的指导和财务、业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瑞安市政府依照试点方案为互助社提供优惠政策和营运资金支持,承担最终的风险处置职责。
三、试点期间,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三个险种。资金运用业务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四、试点期间,如遇重大情况,你局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