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

日期:2014/4/16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909 复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农工委(办):

为缓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加快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委、财政厅研究决定,拟在全省选取5家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试点精神

近年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和现代农业的持续推进,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农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在强化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合作性金融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省委、省政府把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合作金融与合作经济的互助共进作用,选择一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自愿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与资金互助的有机结合。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界线,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取得成效,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创新发展积累经验。

二、明确试点基本原则

试点地区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

(一)自愿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成员按照自愿原则结成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各成员按照互助原则,平等地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责任。

(二)封闭运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只能吸收内部成员股金和存款,贷款只能面向内部成员发放。

(三)服务“三农”。互助资金只能用于成员农业生产经营以及互助组织成员日常生活临时资金需要。

(四)风险可控。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试点主体要完善风险自控机制,杜绝超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范围开展业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安全、有序运行。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择优选择试点主体

各地要严格申报条件,尊重农民意愿,按以下标准申报推荐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一)运行规范。合作社或联合社组织机构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规定,建有完备的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被评为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或联合社已经发展成为实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现金资本),成员不低于300户,现金入股社员不低于150户、非农民社员股本不超过总股本的30%。

(三)产业发展好。合作社或联合社主导产业成熟,发展前景好,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连续3年赢利,社员经济基础较好。

(四)信誉度较高。合作社或联合社及理事会成员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不良贷款,社会公信度好。合作社或联合社理事长具有较好的社会认同度,“两代表、一委员”优先。

(五)资金互助需求旺盛。合作社或联合社社员具有资金互助的愿望,拟筹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自筹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成员数不低于300户。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试点地区要精心指导,大力扶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一)专项补助。根据每个试点主体资金互助资本金规模大小,省财政拟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充实资本金、开办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用于充实资本金的不低于50%。试点市(州)、县(区、市)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在充实资本金、场地需求、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风险补助。试点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抵抗能力,化解试点风险。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要根据贷款规模按一定比例分级分年建立、专项储存,用于风险防控,2014年的风险补偿基金不得低于资本金规模。

(三)指导服务。试点市(州)金融办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批发贷款等经营性服务,通过资金互助组织服务农村市场。各级农工委(办)要大力扶持各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指导、督促各试点组织严格按省上批复的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五、做好试点申报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各级金融办和农工委(办)要认真摸底,科学论证,搞好试点主体筛选工作。要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的意愿,鼓励其自愿申报,对申报的试点方案进行辅导和把关。各市(州)推荐的试点方案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委农工委。

(二)方案评定。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委农工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试点方案进行核实和评审。经评审修订后的试点方案,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委联合发文批准筹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

省政府金融办联系人:陈虹       省委农工委联系人:雒军

联系电话:86604281            联系电话:86603068

邮箱:sjrbybc@163.com           邮箱:nb4c@163.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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