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日期:2016/4/23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9182 复制

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国办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典型案例
  • 山东省金乡供销京信联合社2019-03-30
  • 贵州省威信县供销社2019-03-30
  • 河南省叶县供销农信合作社2019-03-30
  • 江西省渝水供销明钰合作社2019-03-30
  • 安徽省天长市供销社元通资金互助社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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